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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震慑跨国日化巨头?

2008/8/22 9:21:51   来源:化妆品报  阅读数:

   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高度竞争的日化行业无疑将成为反垄断的首批指向“目标”之一。

  7月10日,能源和原料价格的上涨带动日化企业开始提价,宝洁公司全球总部正式宣布全球提高产品售价,最高提价幅度达16%。虽然宝洁相关负责人宣称全面涨价不包括中国市场,但事实上7月以来宝洁已针对中国市场的护肤品、洗沐、妇婴等系列子品牌全面上调价格。

  从时间顺序上看,宝洁等外资日化品牌的大规模涨价在《反垄断法》前半个月实施,这给人带来无穷的“遐想”。日化产业是个完全竞争的行业,在众多细分领域内,宝洁均具有一定的市场主导地位。

  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个经营者占有50%以上的市场份额就可视为在行业内占有支配地位。而目前宝洁除在清洁用品、彩妆护肤品的市场占有率未达标准以外,其他品类产品估计均已占据领头羊地位。

  目前,宝洁在洗发水领域,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无可争议的。同时,在完成了对吉列的整合,将欧乐宝与佳洁士进一步推向二、三级市场等一系列大动作后,宝洁在口腔护理行业的市场份额也大幅增加。

  虽然宝洁的领导地位很明显,但《反垄断法》在具体的法律实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难度。由于市场份额的调查数据并不会很准确,各方给出的数据都不一样,这给执法部门的调查带来难题。因此在垄断法并不完备的情况下,即使相关部门对此调查也需要经历很复杂、很漫长的过程,才能予以判断。从欧美国家一起反垄断诉讼可以长达10年之久,就可见一斑。

  另外,由于目前出台的《反垄断法》不同于国外类似法律,具有“只反垄断行为,不反垄断地位”的特点,因而即使宝洁被论证为具有垄断地位,如果没有影响市场正常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而宝洁是否有垄断行为,则要看企业定价模式,如其产品定价是否长期偏离企业平均成本。

  就在宝洁全面涨价后不久,日化行业另一起收购案也引发了行业的深思。7月30日,经过2年的马拉松长跑后,强生宣布全盘接手北京大宝,此举正好赶在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的前夜,实在耐人寻味。而《反垄断法》实施,无疑将对外资并购中资企业提高门槛,业界因此怀疑此时放行有抢跑《反垄断法》之嫌。

  据了解,《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有明确的规范,特别是有关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方面将会收紧。而且8月1日以后,所谓未审结和新申请的并购,都要按照新程序审核。

  宝洁和强生“动作”时间上的巧合,或许能反映出某些问题。毫无疑问,《反垄断法》的实施将对价格操纵产生有效的震慑作用;同时,该项法规的出台将对企业自主行为与自我约束产生一定的作用,跨国公司顾及法律风险将不会轻易地采取垄断行为,在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上也会进行慎重地考虑。

  《反垄断法》历程
 
  1980年10月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

  1994年5月

  “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立,《反垄断法》曾先后列入第八届、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2006年6月7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

  2006年12月

  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强制法、禁毒法、反垄断法等法律草案均已初审,2007年分别安排二审、三审。对其中条件成熟的,争取年内通过。

  2007年5月9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主任王晓晔,我国反垄断法草案起草者之一透露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开始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已指日可待。”

  2007年8月30日

  2007年8月30日下午,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并将从次年8月1日起施行。

  相关报道

  梅新育:外企更关注“反垄断法”很正常

  商务部国际贸易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就“中国《反垄断法》8月1日颁布实施”等问题接受采访。以下是访谈节录:

  记者:从企业的层面来看,外企对我们《反垄断法》关注的点更高一些,您如何看待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的国企是否就没有垄断?或者还有一些我们国家的中小企业,他们是不是认为他们和《反垄断法》之间没有任何的关联,或者他们会觉得在《反垄断法》面前,他们无所作为或者无能为力,有这样的情况吗?

  梅新育:所谓的外企的关注度更高,这可能只是一个说法而已,有准确的统计数字吗?只能说是个人的感觉。关于这一点应该这么判断,第一,对一个国家来说,如果它的《反垄断法》出来,结果使自己的内资企业比外资企业更加惶恐不安的话,那么可以断言,这个国家的《反垄断法》基本价值取向就错了。在国际竞争年代,《反垄断法》的制定实施,它必须是有助于增强,至少是要有助于维护本国经济在国际竞争当中的竞争力和相对地位。

  如果实施的结果是损害了本国经济的竞争地位和竞争能力的话,那么这部法律基本价值取向就错了。下一步就要看这部法律本身是不是有问题了。本国立法如果是打击本国,这是什么国家?所以,我想《反垄断法》出台之后,外企对《反垄断法》的关注度更高,这个说法如果是这样的话,只不过说明《反垄断法》是一部正常的法律,没有走上逆向其势、走火入魔的情况。

  第二点,关于国企垄断还是什么情况,我想从为了提高中国在国际竞争格局当中的地位,改善中国在国际经济利益分配格局当中的地位,我想我们垄断的企业不是多了而是太少。如果我们还能够再多100家,在世界经济当中也称得上垄断的巨头企业的话,那么我们的国民福利一定大幅度地提升,比现在要好得多,绝对不会出现8亿条裤子换一架飞机的状况。

  关于中小企业,一方面它往往是垄断的受害者;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也有可能成为中国的加害者。因为垄断不是说只有对整个世界市场或者对全国市场限制竞争、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并且采取竞争的行为,这才叫垄断。可能绝对规模按照绝对的标准来衡量这不是垄断,它在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甚至是一个县采取了种种限制竞争的手法,比如说采取垄断协议,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限制原材料采购市场等等行为,只要采取了这些限制竞争的行为,而且不在豁免的范围之内,不管企业大小,都是垄断的。

  由于中国的市场在相当程度上还是相当分割的,一个统一的全国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还只是存在于我们的梦想期望之中。这种中小企业采取这种垄断协议,限制市场竞争机制的现象,空间还是比较大的。由于中小企业的数量多,所以,它的种种限制竞争行为的绝对数量,中小企业涉及的也会不少,只是它每一起行为的影响不像大企业一举一动那么引人注目。我们注意不到不等于不存在。好比我们的肉眼看不到细菌病毒,但是能说细菌病毒不存在吗?显然这样说是错的。

 

编辑:化妆通
本文标签:日化 护肤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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