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2008/8/5 9:50:01 来源:互联网 阅读数:
根据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特制定本检验规则。 1受检产品范围 1.1一般液态单元:不需经乳化的液体类化妆品,根据产品性能特点分为4小类。 护发清洁类:如洗发液、洗发膏、发露、发油、梳理剂、发胶(不含推进剂)、摩丝(不含推进剂)、梳理剂、洗面奶、液体面膜等。 护肤水类:如护肤水、紧肤水、化妆水、收敛水、卸妆水、眼部清洁液、按摩液、护唇液等。 染烫发类:如染发剂、烫发剂等。 啫喱类:啫喱水、啫喱膏、美目胶等。 1.2膏霜乳液单元:需经乳化的膏、霜、脂、乳液类化妆品,根据产品性能特点分为2小类。 护肤清洁类:如膏、霜、蜜、香脂、奶液、洗面奶等。 发用类:如发乳、焗油膏、染发膏、护发素等。 1.3粉单元:散粉、块状粉类化妆品,根据产品性能特点分为2小类。 散分类:如香粉、爽身粉、痱子粉、定妆粉、面膜(粉)等。 块状粉类:如胭脂、眼影、粉饼等。 1.4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含有推进剂的气雾剂类化妆品和含有易燃易爆有机溶剂类化妆品,根据产品性能特点分为2小类。 气雾剂类:如摩丝、发胶、彩喷等。 有机溶剂类:香水、花露水、指甲油等。 1.5蜡基单元:以蜡为主基料的化妆品,如唇膏、眉笔、唇线笔、发蜡、睫毛膏等。 1.6其它单元:属于化妆品但不能归属于以上五类的产品。 2检验依据 2.1产品标准 QB/T1645-2004洗面奶(膏) QB/T1857-2004润肤膏霜 QB/T1858-2004香水古龙水 QB/T1859-2004香粉爽身粉痱子粉 QB/T1861-1993香脂 QB/T1862-1993发油 QB/T1974-2004洗发液(膏) QB/T1975-2004护发素 QB/T1976-2004化妆粉块 QB/T1977-2004唇膏 QB/T1978-2004染发剂 QB/T2284-1997发乳 QB/T2285-1997头发用冷烫液 QB/T2286-1997润肤乳液 QB/T2287-1997指甲油 QB1643-1998发用摩丝 QB1644-1998定型发胶 QB/T2660-2004化妆水 2.2试验方法标准 GB/T13531.1-2000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pH值的测定 GB/T13531.3-1995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浊度的测定 GB/T13531.4-1995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相对密度的测定 2.3综合标准 GB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2.4卫生标准 GB7916-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 GB7917.1-1987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汞 GB7917.2-1987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砷 GB7917.3-1987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铅 GB7917.4-1987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甲醇 GB7918.1-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总则 GB7918.2-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 GB7918.3-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粪大肠菌群 GB7918.4-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绿脓杆菌 GB7918.5-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金黄色葡萄球菌 GB7919-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QB/T1863-1993染发剂中的苯二胺的测定 QB/T1864-1993电位溶出法测定化妆品中铅 2.5企业标准 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3抽样 3.1审查组在审查企业生产条件时,同时进行抽样工作。审查工作结束后,样品和封样登记表由审查组统一签封,交生产企业送到或寄往指定的检验机构。 3.2抽样地点:在企业仓库或商业部门抽样。 3.3在保质期内的产品菌属抽样范围。 3.4每一单元产品分为若干小类: ⑴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 ⑵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发用类。 ⑶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 ⑷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气雾剂类、有机溶剂类。 ⑸蜡基单元:不分小类。 ⑹其它单元:不分小类。 每一小类抽一个品种,每一品种的抽样数量为30瓶(袋、盒、支)(其中10瓶供净含量检验用,5瓶供标签、感官、理化、卫生指标检验用,15瓶用作复检样),并附一标样;另外企业应提供同种产品的空包装10个。4检验项目、内容及缺陷性质(见附表1)。 5检验程序 5.1受检企业必须自封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被封样品送到或寄往指定检验机构。 5.2检验机构对送检样品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标签、净含量、感官、理化和卫生指标的检验。 5.3检验机构出具产品检验报告,连同规定格式汇总表一并寄到审查部。 5.4每个产品收取检验费,由企业将检验费交至或汇到检验机构。 6产品合格与否判定 6.1净含量、感官、理化、卫生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6.2标签指标为轻缺陷指标,不作为该产品合格与否的判定依据。 6.3同一单元产品中的不同小类中有一个不合格,则判该小类产品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