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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线上线下!新规紧盯这些化妆品经营重点领域

2021-8-18 9:16:41   来源:樊城市场监管  阅读数: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监管要求、程序等进行了细化明确,为落实化妆品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设定了框架。其中《办法》第四章用了11个条款,围绕一般经营义务、使用环节管理、线上线下平台责任等方面明晰了要求,奠定了经营领域全环节闭环管理的制度基础,为净化化妆品消费市场创造了有利条件。

以安全可追溯为目标进一步细化明确经营过程管理要求

落实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是构建产品追溯体系、保障产品安全的有效举措,也是维护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了查验与记录的具体内容。要求查验并留存的是证明渠道合规的直接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通常为营业执照)、证明产品资质合规的注册证或者备案信息、证明产品安全性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三项凭证;要求记录的内容明确包括产品名称、注册证号或者备案编号、使用期限、购进日期等方面内容。同时,《办法》也考虑到统一配送作为特殊业态的简化管理需求,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的化妆品经营者可以由经营者总部统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门店确保可调阅和提供即可。鉴于当前社会各领域正大力推进数字化转型,化妆品经营单位如采取在线查验、电子化保存和记录等方式,只要能确保查验相关责任履行到位,监管中也应予以认可。

以消费者安全为中心明晰特殊产品与领域管理要求

当前,市场上存在“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各异的活动,其本质仍是一种营销活动。应该说,无论是否收费、以何种形式提供给消费者,营销活动所用化妆品对消费者的健康保障要求没有差别,因此《办法》第四十九条明确了提供此类产品的单位应当履行包括进货查验、登记等在内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确保所提供的化妆品合规、安全。

对于美容美发和宾馆等化妆品使用单位,除依法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一般义务外,《办法》也进一步明确了其特殊管理要求。如在《条例》实施之前,曾有使用单位采购大包装产品后经分装供消费者使用的情况。鉴于产品分装过程的污染风险,《办法》明确经营单位不可对采购产品进行自行分装后供消费者使用,更不得在经营中自行配制化妆品,提供消费者的必须是生产企业出厂销售、标签合规的最小销售单元产品。此外,对美容美发机构提供消费者使用的产品,为保障消费者对产品信息的知情权,应当在其服务场所内显著位置展示其经营中使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以便消费者查阅化妆品标签,对其合规性、安全性和适用性等进行评估后判断是否使用。

以权责一致为原则强化集中交易场所主办方管理责任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和展销会是集中销售化妆品的重要场所,也是容易发生质量安全风险的重点环节。作为开办者、举办者,需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办法》明确其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

对于市场开办者或展销会举办者如何落实管理责任,《办法》从事前事中事后几个阶段明确要求。如在事前管理方面,明确每年或者展销会期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化妆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要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进行审查并记录基本信息,展销会举办者还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向所在地县级药监部门报告展销会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以便监管部门及时介入管理。在事中管理过程中,要求主办者建立化妆品检查制度,对经营者的经营条件以及化妆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还鼓励有条件的主办者开展对入场交易化妆品的抽样检验。一旦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规行为的,进入事后处置阶段,要求其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依照管理规定或协议进行处理,阻止风险的蔓延扩大,并对于日常管理过程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按照“以网管网”治理思路为净网清源提供制度保障

网购已成为化妆品消费的主要方式,也是化妆品经营监管的重点和难点。因此,《办法》第四章近半篇幅重点对化妆品网络交易进行了规范。

对于具体实施化妆品经营行为的入网经营者,在满足与线下经营者一致义务基础上,《办法》还强调了需在产品销售的主页面上全面、真实、准确披露化妆品标签的信息,如产品注册或备案号、配方、功效等,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办法》的重点是落实平台经营者责任。要求设置化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加强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法规知识宣传。在日常管理方面,要求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入驻的化妆品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核验和实名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按规定保存,并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在入网经营者日常经营过程中,平台经营者要对经营行为进行日常检查和管理督促。发现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依法规、协议和交易规则等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收到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投诉举报信息的,应当记录并及时转交平台内经营者处理;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信息,还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药监部门因监督检查、案件调查等工作需要,要求平台经营者依法提供相关信息的,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办法》第四十八条还明确,对因化妆品质量安全而被判处刑罚、拘留或者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以及被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等严重违法的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向其提供平台服务;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且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平台经营者可暂停向其提供平台服务。平台内经营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如监管部门已经公告或专门通报等,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也不得向其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来源:樊城市场监管】




编辑:admin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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