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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市监处罚〔2022〕354号蚌埠市蚌山区万人迷化妆品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3-13 9:32:9   来源: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数: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市监处罚〔2022〕354号

当事人:蚌埠市蚌山区万人迷化妆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0MA2QY1L73K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中兴街59号                                          

经营者:祁晓明                                  

身份证件号码:略                                    

接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无中文标签,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柜台销售的娜丽丝日本国民防晒喷雾化妆品1瓶无中文标签,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化妆品(1瓶)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上述化妆品是日本进口化妆品,国内代理商是广州市凤睿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凤睿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授权美是诚品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产品。

当事人于2022年6月从美是诚品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化妆品24支,进价为44.5元/支,售价为69元/支。上述化妆品中无中文标签数量为2支,已售出1支,库存1支。货值金额138元,违法所得69元。当事人采购上述化妆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经查明,上述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系广州市凤睿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进口清关时,未严格把关化妆品中文标签黏贴过程,造成了上述化妆品漏贴中文标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者、经营范围等;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化妆品图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数量、价格等情况;

3.化妆品注册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上述化妆品国内注册信息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等材料,证明上述产品的进货来源情况;

5.美是诚品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证明涉案化妆品是由其销售给当事人的、涉案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的原因等情况。

2023年2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蚌市监罚告〔2022〕354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上述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经营上述化妆品的过程中,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关于中文标签、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选择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择一处罚。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涉案化妆品进货来源、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涉案货值金额小、涉案产品数量少,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上述情形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关于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1瓶;2.没收违法所得69元;3.处罚款3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7日


编辑:admin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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