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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药监局发布《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20-10-12 9:6:42   来源:浙江药闻  阅读数:

为加快推进我省化妆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化妆品生产领域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监管精准化转型,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省局于近期印发了《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我省药品监管部门将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办法》,我省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B、C、D、E五档,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包括遵纪守法、监督管理、正向激励和社会责任等4个一级指标,行政处罚、备案管理、主体责任等8个二级指标和20项评分标准。

下一步,省局将按照要求,将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并开展联合奖惩,此外,企业还可以对自己的信用进行修复。

《办法》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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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化妆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化妆品生产领域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监管精准化转型,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化妆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本办法所称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是指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持有有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纳入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

第五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发布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组织开展全省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省、市、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监管职责分工,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归集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基础数据。化妆品生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录入正向激励加分申请,由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省、市、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修复”的原则,及时依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评价指标进行修复。

第六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门户网站建立查询入口,供企业、公众和相关部门实时查询全省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等级

第七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包括遵纪守法(300分)、监督管理(300 分)、正向激励(100 分)和社会责任(300分)四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设二级指标。

第八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信息采集后,依据《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进行动态评分,每个一级指标在分数范围内扣加分,扣分扣完为止,加分加满为止。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分值由各一级指标分值累加得出。

第九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分为五个等级, 850分及以上为A级(优秀)、800分(含)~850分为B 级(良好)、750分(含)~800分为C级(中等)、700分(含)~750分为D级(较差)、700分以下为E级(差)。

第三章 评价指标有效期及修复

第十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各评价指标设置有效期。其中,行政处罚、严重问题2项指标扣分的有效期为5年(相关部门规定严重失信惩戒期限的从其规定),备案管理、企业公共信用根据实际得分实时更新,正向激励加分以其相关资质荣誉的有效期为准,其余指标有效期为 1 年。有效期自相关内容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指标修复情形,相关信用评价指标扣分予以清除,修复程序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行政处罚结果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原因被撤销和纠正的,或行政处罚指标扣分满1年后,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指标修复申请,经核实符合以下条件的,同意其指标修复。

行政处理决定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相关缺陷和问题整改到位,问题产品已召回并依法处置,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根据化妆品生产企业上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以下比例开展监督检查。

(一)被评定为A级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比例为不少于5%。

(二)被评定为B级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比例为不少于30%。

(三)被评定为C级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

(四)被评定为D级、E级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大监管力度,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

第十三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奖惩,逐步探索和推动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审批、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广泛应用,引导企业增强守法和诚信意识。

第五章 异议信息的处理

第十四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向作出评价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十五条 作出评价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异议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由作出评价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系统内填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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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药闻】


编辑:admin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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