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第三方平台若未尽到相关义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购买化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不能提供生产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第三方平台赔偿。赔偿后,有权向生产经营者追偿。 根据《条例》规定,“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并对入网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若未尽到相关义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双11”来临之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官方网站就《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与旧条例不同的是,新的《条例》增加了对网售化妆品的规定。 根据《条例》,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并对入网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一旦发现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如未尽到相关义务,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而消费者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买到假冒伪劣化妆品,可向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方不能提供生产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方赔偿,但有权追偿。
化妆品市场正呈爆炸式增长,但网络赝品也同步“水涨船高”。针对行业乱象,日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化妆品原料管理、生产经营、广告宣传、网络销售等作出规定,明确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将被最高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第三方网络平台监管不力亦将担责。 据中国化妆品真品联盟发布的首个《中国化妆品安全指数报告》显示,根据100多个著名化妆品商公布的供应在中国互联网销售的总数量与实际销售数量相比,可推算出有超过两成的网络销售化妆品为假货。每10个消费者中,就有9人对于化妆品真假问题产生质疑。
《条例》规定,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并对承担管理责任,一旦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服务。如未尽到相关义务,将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消费者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买到假冒伪劣化妆品,可向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方不能提供生产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方赔偿,但有权追偿。 此外,《条例》明确,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将被最高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大热,人们也越来越热衷于网络这个平台。而网上购物相对来说更为便捷、实惠,故而不少消费者更愿意在网上进行购买,当然化妆品也不例外。 可是,在网上购买化妆品也有其弊端,因为接触不到产品等因素,购买回来的化妆品很有可能为假冒伪劣产品。此外,网上的一些商家为了牟取暴力,对各大品牌化妆品进行了仿制,这些高仿品参杂在网络平台中,导致了网上的化妆品产品混乱不堪、真假难辨的现状,大大加深了消费者购买到正品的难度。 日前,国家根据这一情况。公开在官网征求《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指出,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并对入网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也就是说,如今的网购平台对于平台上的商家必须进行实名的登记。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官方网站就《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对化妆品原料管理、生产经营、广告宣传、网络销售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该《条例》施行之日起,1990年1月1日施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将同时废止。 《条例》明确,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化妆品禁用原料、限用原料、允许使用的特定原料、已使用原料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使用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食药监部门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对审查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设立观察期。观察期为4年,从准予使用之日起计算。观察期内,申请人应当定期报告使用新原料产品的安全状况。观察期满后,未发现存在安全风险的,该原料纳入已使用原料管理。
近日,国家食药监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征求关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此《条例》一出,顿时引起了轩然大波。《条例》中对网上销售化妆品的商家与平台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措施,大大增强了网购秩序的安稳性。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关于批准翅果油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公告》,公告称,经化妆品技术审评专家委员会审核,现批准翅果油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使用该原料生产化妆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昨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称,即日起,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化妆品标签标识监督检查,让市民买得放心。 我市进口、国产类化妆品种类繁多,市民在购买化妆品时,一般通过化妆品标签标识进行判断,但很多标签标识却存在不规范的情形,比如夸大虚假宣传,如使用“特效”、“奇效”、“超强”、“极致”、“换肤”等绝对化词意;如宣称产品能“除菌”、“除螨”、“消炎”、“活血”、“解毒”,或者使用医疗术语,如药方、药物、各类皮肤病、疾病等名称;还有就是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其有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美白等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功能等。此次监督检查要求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自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停止销售及整改。同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标签标识违规产品,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网售非授权化妆品或受抑制。11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官方网站就《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对化妆品原料管理、生产经营、广告宣传、网络销售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指出,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管理不当担责;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将被最高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条例》中的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并对入网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条例》中显示,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