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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大类:护肤品 / 化妆水
发布时间:2010/8/12 8:45:11  
供货单位:北京曼莫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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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曼莫尔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化妆品注册部
北京曼莫尔 专业代理进口化妆品注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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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曼莫尔提示:外国化妆品进入中国市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凭证)批件方可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申请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首先到卫生部认定的卫生检验机构进行产品的卫生性检验。检验完毕后,方可申报该批件。 

一、 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由哪个机构负责?
答: 自从2008年9月1日开始,进口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的许可受理工作由国家食品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地点为国家食品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为100810,联系电话为010-68315572。

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文号格式是什么样的?
答:备案文号格式为:国妆备进字J********。批准文号(备案号)中“********”的前4位为年份,后4位为行政许可的先后顺序,每年度从0001号开始分别编排。

三、进口、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分为哪些种类?
答:共分为9类:育发类、健美类、美乳类、染发类、烫发类、防晒类、除臭类、祛斑类、脱毛类;

四、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国家卫生部从2004.7.1日开始,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了备案制。程序为授权书备案、样品检验、整理申报材料、申请备案、材料审核、核发备案凭证。备案完成后由监局颁发行政许可备案凭证。

五、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由谁签署?
答:自从2007年1月开始进口健康相关产品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时,须提交在华责任单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由化妆品生产企业和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双方共同签署(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均可,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授权书为外文的,还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译文公证;

六、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的内容包括什么?
答: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授权单位名称、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名称、授权有效期(至少四年)、所授权的产品范围、授权权限等;授权权限应包括委托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代理申报,还可以包括代表化妆品生产企业加盖印章确认申报资料;应提交授权书原件(包括中文译文)存档备查。

七、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的申报资料有哪些要求?
答: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如下:
(一)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备案、延续、变更、补发批件的,提交原件1份;
(三)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八)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九)文字版与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八、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提交哪些资料?
(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质量控制要求;
(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五)经国家食品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六)产品中可能存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性评估资料;
(七)省级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八)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九)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另附省级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封样并未启封的样品1件)

九、什么是化妆品行政许可?
答:化妆品行政许可是指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和化妆品进口等的审批工作。

十、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的申请主体是哪?
答: 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同一申请人应委托一个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申报有关事宜。申请人可以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十一、国产化妆品行政许可的申请主体是哪?
答:国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化妆品生产企业。国产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化妆品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

十二、产品质量控制要求都包含什么内容?
答:(一)颜色、气味、性状等感官指标;(二)微生物指标(不需检测的除外)、卫生化学指标;(三)烫发类、脱毛类、祛斑类产品以及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应当有pH值指标(油包水(油状产品)、粉状、粉饼类、蜡基类除外)及其检测方法;(四)进口产品,应提交在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译文)。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控制要求中不含本条(一)、(二)、(三)项内容的,应同时提交含相应指标的产品质量控制要求资料;(五)申请人应提交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承诺。

十三、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有效期多长?何时提出延续?
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有效期四年。申请人申请延续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期满4个月前提出申请。

十四、何种化妆品需要在机构审批,何种产品需要在省级机构审批?
答:全部进口化妆品和国产特殊类产品需要国家监局审批,国产普通类产品在省级机构审批。

十五、国家监局网址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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