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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被废止,化妆品广告迎监管拐点

2017-11-7 14:24:3   来源:第一直销网  阅读数:

根据国家统计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化妆品零售总额为2222亿,较上年增长8.3%,已远超日本、英国等国家,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化妆品消费市场。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化妆品行业监管环境也在不断变化。10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对6部规章予以废止,其中包括《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废止只是时间问题

 

第一直销网查询发现,工商总局并非突然废止《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今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开展规章集中清理工作,起草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而在去年,国家工商总局还发布废止了10部规章,其中就包括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随着这部规章的废止,《办法》实际上已经成为一部被架空的规章。

 

资料显示,《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于199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时隔二十余年,化妆品市场环境、广告环境、监管状况早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办法》的很多规定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甚至还与现行的一些规章相冲突,所以它的废止只是时间问题。

 

再者,2015年,我国新《广告法》正式施行,其中对于企业宣传、消费者权益、化妆品宣传禁用语等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因此,《办法》的存在已经意义不大了。

此外,从经营者角度来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规矩太多也容易降低效能。在“放管服”的政策下,国家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提倡尽量砍掉那些阻碍市场主体和民众生产生活便利的法规或部门规章。这也是放松企业经营束缚、激活市场主体的具体体现。

 

化妆品广告立法沿革

 

1989年,原卫生部发布了行政法规级别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明确了工商部门对化妆品广告的行政监管职能。

 

 

1993年,原国家工商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了《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首次进行了修改并实行到现在。

 

当时我国第一版《广告法》尚未出台,广告业的基本法是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具体的罚则来自工商部门制定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其中第十九条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除此之外没有特指化妆品广告的规定。

 

2015年9月1日,我国新《广告法》正式施行,一经施行便被称为“史上最严”。其中规定了化妆品宣传中禁止使用:特效、高效、一洗白、XX天见效、无毒、瘦身、消除、止脱等一系列用语。此外还规定化妆品广告不能虚假夸大化妆品的名称、制法、成分、效用和性能;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医疗作用,亦不能使用医疗术语等。

 

化妆品广告迎监管拐点

 

《办法》的废止将为行业的发展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但并不代表化妆品广告主就能够为所欲为。如前文所述,新《广告法》中对于化妆品广告禁止用语的规定可谓史上最严。此外,化妆品广告还要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例如,企业现在可以宣传“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这项内容是过去《办法》所禁止的,但仍需要满足使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等规定。

 

此外,另一部规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也进入到了送审阶段。2015年8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在此送审稿中,“标签与广告”被单独列为第四章,专门对化妆品的广告管理进行了规定,并对与化妆品广告密切相关的宣称管理作了细致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送审稿明确规定了: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明示或暗示有医疗作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或者其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的,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化妆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商标、图案或者其他形式虚假宣传产品功效,不得宣称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

 

无论是从管理还是技术方面,未来我国对化妆品的管理的发展方向将是弱化事前许可,强化事后监督。而事后监督除了质量监管外,广告监督也是执法的另一项重点内容。

 

可以预见的是,化妆品广告监管在未来会愈加完善和规范。尽管目前的监管环境下,政府强调“放管服”,要放宽准入,但是加强了事中事后的监管、提高了违法成本。简单来说就是: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违法成本。

 

也就是说,未来化妆品行业将更加强调自律。但是一旦化妆品广告主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或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其违法成本将会越来越高。2015年,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就因广告内容中含有“越晒越白、越晒越润”的虚假宣传内容,而被罚款110万元。而宝洁公司则在旗下品牌佳洁士的电视广告中宣称“使用佳洁士双效炫白牙膏,只需一天,牙齿真的白了”,此广告被工商部门认定违反《广告法》构成虚假广告,最终被罚603万,成为当时中国同类违法广告的最高罚款纪录。

 

附:其它现行的化妆品广告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九条、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等

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等

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和二十九条

5、《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等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第六条等

编辑:黄依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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