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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制售分装化妆品

2014-9-29 9:40:43   来源:信息时报(广州)  阅读数: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郭苏莹 通讯员 张雅馨)大牌化妆品买不起?“团购”分装化妆品成为不少爱美女性的选择,网店中的“分装”化妆品常常热销。不过,记者获悉,近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的《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草案)》拟规定不得制售分装化妆品,同时规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应承担化妆品安全管理责任。


生产假冒进口化妆品等列入特别严重违法


据悉,针对化妆品生产及销售行为,该条例规定13种情形为禁止经营销售的化妆品,除却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无检验报告及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外,条例同时将化妆品经营者分装制售的化妆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的化妆品都列入禁售范围。此外,对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奖品的化妆品,如违反上述情形,也禁止销售。


买化妆品买到假冒“进口大牌”怎么办?记者获悉,该条例将未取得生产许可、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使用禁用原料及生产假冒进口化妆品等四种情形列入特别严重违法生产行为。有特别严重违法生产行为的企业将被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化妆品,下同)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化妆品许可申请。


网购平台定期检查入场化妆品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同时将网售化妆品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交易列入监管范围,规定网络化妆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查验入网化妆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承担化妆品安全管理责任。


网络化妆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及其经营的化妆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以及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化妆品交易平台提供者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编辑:黄依芮
本文标签: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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