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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出台全国首部化妆品安全地方性法规

2019/3/28 9:40:40  阅读数:

来源:北京商报

草案新增规定,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月26日,《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三审,并将于28日表决。若表决通过,我国首部保卫老百姓“面子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将于广东诞生。

草案新增规定,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草案还规定,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经营资质核验,未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验更新,或者未与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签订化妆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省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与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化妆品消费安全警示。

参照食品召回制度、医疗器械召回制度,草案进一步细化化妆品产品召回与停止生产经营规定,明确产品召回中各方主体责任义务,增强条例的操作性。

草案规定,化妆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按照国家规定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化妆品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进口化妆品的代理商和消费者。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召回的,由化妆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化妆品的代理商实施召回,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协助召回。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进口化妆品的代理商未按规定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实施召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实施召回。

对于召回产品如何处理?草案规定,化妆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化妆品的代理商应当对召回的化妆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记录召回、通知和处理等相关情况,并将化妆品召回处理情况向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明确列出了14种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包括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未履行化妆品产品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的;不能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标记的;标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的;超过保质期、变质或者被污染的等情况。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化妆品经营者销售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

对于违反规定销售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妆品,销售未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销售伪造、变造或者冒用证照、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批准证明文件的化妆品,销售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禁止销售的化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奖品,也将视同为经营行为。



编辑:vi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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