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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仪无功效化妆品致过敏 经调解商家退还费用

2017/3/13 13:44:19   来源:沂蒙晚报  阅读数:

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提高和对养生保健的重视,各种保健品、治疗仪的消费群体日益壮大,尤其是中老年人群,他们更关注养生和保健。涉及保健品、保健治疗仪的消费纠纷时有发生。


种类繁多的化妆品散布在大大小小的流通领域,在给消费者特别是爱美女性提供多种选择的同时,也出现不少问题。本期以案说法,选取的就是来自临沂市12315消费投诉举报中心的关于治疗仪和化妆品的典型案例。



[案例1] 治疗仪无功效,商家不愿退货


2016年10月5日,沂水县消费者张先生在县城一家保健品专卖店购买了一台价值1460元的半导体激光治疗仪,使用几次感觉有血压不降反升、心律降低等不良反应。


经营者告知张先生使用一个疗程症状就会好转。张先生继续使用了近两个疗程后症状并没有缓解,便要求经营者退货。


经营者以张先生是自主选择的商家并没有强制购买为由不退货。协商无果,张先生便投诉至该县消费者投诉中心。该县消费者投诉中心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了核实。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及《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全部费用,并向消费者道歉。


[说法]


本案中,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本案中,消费者曾反映使用过程有不适,经营者没有引起重视,并告知使用一个疗程就有好转,并没有告知消费者商品的真实信息和正确使用方法,误导了消费者,应无条件给予退款。


[案例2] 化妆品致过敏,顾客险毁容


2016年11月6日,沂水县消费者王女士来电反映称其在某化妆品店内购买的护肤品,在使用之后皮肤过敏,治疗花费400余元,要求商家赔偿,但协商未果。王女士拨打沂水县消费者投诉中心电话投诉,要求该化妆品店赔偿医疗费用。


沂水县消费者投诉中心接到投诉后,立即启动调解程序,分别与投诉人和经营者进行沟通、调解。经了解,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工作人员向经营者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经耐心调解,该化妆品店同意退还化妆品费用168元,并承担消费者的医疗费用400元。


[说法]


本案中,经营者未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提醒消费者可能发生的过敏反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商家理应承担消费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记者王泓钧


编辑:黄依芮
本文标签:过敏 治疗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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