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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发液也能“生发”?“霸王”遭质疑

2010-9-13 9:00:37   来源:三秦都市报  阅读数:

 “中药世家”、“中华中医药学会技术支持”,加上成龙的强烈推荐,“防脱生发乌黑亮丽”等美丽“功效”吸引了很多消费者对“霸王”系列产品的关注。然而,近日,本报却接到不少消费者对“霸王”的质疑和投诉。

  消费者质疑“霸王”“生发”功能

  近日,记者接到市民王女士投诉称,“霸王”洗发液宣传的功效非常好,可连续用了几年,还是没有去掉头皮屑。王女士还对“霸王”洗发夜外包装宣传的功效提出质疑。

  也有消费者指出,“霸王”就是以前的“丽涛”品牌(在“霸王”提供的国家有关批件备注中发现有“原产品名为丽涛防脱育发膏”表述),宣称自己身份是“百年历史、中药世家”,没有确凿的历史佐证,难以说服消费者;“霸王”在提到产品功效的时候,不厌其烦地使用“生发”、“能长出大量新发”等字样,这些“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句,在国家颁布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等有关法规中是被明令禁止的。有不少网友对“霸王”产品宣传提出很多质疑。

  “霸王”“生发”产品热卖

  在西安市解放路人人乐超市的“霸王”产品专柜上,记者找到了让消费者提出质疑的这款“霸王”洗发产品,发现该洗发液的外包装不仅印有“中药世家”,更醒目地标明“中华中医药学会技术支持”的“防脱生发乌黑亮丽”功效。现场有不少人在选购“霸王”产品。有的超市“霸王”柜台前成龙的电视宣传广告反复播放,更增加了“霸王”产品的热卖。

  “霸王”提供的批件未认可功效

  对此,记者多次联系位于广州的“霸王”国际,并于2月23日就该公司产品外包装公然宣传“生发”,特别是在“生发”前面打着“中华中医药学会提供技术支持”以及产品上都凸显“中药世家”等三方面问题给该公司总经办发去电子邮件,请其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证明材料。

  在多次催促下,2月26日,记者收到署名“‘霸王’广州有限公司公关部”一位杨先生的回函。他向本报提供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霸王”防脱洗发液和防脱育发膏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但记者发现,在两份批件中都有“卫生部未组织对本产品所称功效进行审核,本批件不作为产品所称功效的认可”的备注。

  而对于“中华中医药学会技术支持”、“生发”等问题,该回函表示“具体合作项目及内容因为涉及商业机密,文件不方便对外透露”。至于“中药世家”则只提到“广东地方志《罗定史志》可供您查阅和参考”一句。

  随后,记者多次致电“霸王”国际总经办和公关部,但始终未得到解释。

  中医药学会不认可其生发功能

  针对“霸王”“生发”及“中华中医药学会技术支持”等问题,3月4日记者连线中华中医药学会,该学会科技合作部的崔副主任表示,中华中医药学会本着对中华中药的研究和对我国日化产业的支持,前期对“霸王”产品的中药成分及配方对人体气、血是否有益等进行论证,但不可能认可其宣传的生发功能。崔副主任表示,一味中药对人体有一定的药效,但不能说某种产品中加入该中药后就具备了其中药功效,这完全是两回事。

  对于“霸王”擅自在外包装上宣传“防脱生发乌黑亮丽”功效,崔主任认为,他们无权干涉“霸王”的宣传,但不能冠以“中华中医药学会技术支持”名义。他们将就此与“霸王”进行交涉。(记者唐明军 屈荔鹏)

  禁止化妆品说药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著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编辑:化妆通
本文标签:洗发液 化妆品 祛斑 防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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