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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妆品(药线+日化线+专业线)的整合出路

2008/11/14 8:20:00   来源:互联网  阅读数:

    在药妆店和便利商店尚未出现以前,医药品必须在药店药房,化妆品在化妆品店,含药化妆品在杂货店才有贩卖。当时各商品各有特定的商家负责贩卖,形成一种互不相争、平衡的市场生态。

  然而,随着商品的多样化,加上超市、便利商店、药妆店的出现等打破原本的贩卖生态,医药品。含药化妆品。化妆品的界限渐渐变得模糊。尤其是在药妆店中,医药品。含药化妆品。化妆品等商品互相掺杂排列,对比三者的区分早已无人注意。

  举例而言,在饮剂和生发剂中有些被分类为医药品,有些则被划分为含药化妆品,但在药妆店里,这些商品却完全不加区分的摆在架上,让消费者非常难以区别。

  的确要仔细看看包装上的标示,一定可以看到【医药品】【含药化妆品】的字样,但真正会注意标示再谨慎购买的消费者又有几位呢?

  医药品。含药化妆品。化妆品原本是依据法律被明确分类的商品群,这在安全性的考量上具有极大意义。面对商品区分愈来愈模糊的现状,消费者本身更需要注意,以安全性、危险性为前提适当的选择商品。

  以下是医药品。含药化妆品。化妆品 在法律中的定义、分类和标示。

  *法规上的不同

  在台湾的卫生福利法中,药政目的的药事法及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可查询到有关药品及化妆品制造的众多法规。而关于医药品、含药化妆品以及化妆品各有以下定义

  1、 医药品

  依据药事法第6条所谓之药品,事指下列各款之一原料及制剂:

  a 载与中华药典或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认定之其他各国药典、公定之国家处方集,或各该补充药典之药品。

  b 未载于前款,但使用于诊断、保健、减轻或预防人类疾病之药品。

  c 其他足以影响人类身体结构及生理机能之药品。

  d 用以配置前三款所列之药品。

  2 、含药化妆品

  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者,且含量以不超过基准限量为范围。其中包含防晒、美白成分(超过规定浓度者)、烫发剂、染发剂、止汗制臭剂、具杀菌、防腐成分者(但用作化妆品本身之保存剂,且未标示疗效者,得以一般化妆品管理)等。

  3 、化妆品

  卫生署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中第3条:化妆品系指施于人体外部,以润泽发肤,刺激嗅觉,掩饰体臭或修饰容貌之物品。

编辑:化妆通
本文标签:药妆 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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